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较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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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为*专业离婚律师,全运会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员,*执业律师,律协会员,婚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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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律顾问可分为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俗称"法务")及公司外聘的律师来担任。
如何成为事务律师
拟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士,必须于中国香港大学、中国香港城市大学、中国香港中文大学或其他认可之普通法适用地区之院校取得法学士学位(如所持之学位并非法律学,可再通过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of England and Wales (CPE) 之考试),并取得法学专业证书法律学深造证书。
聘请律师
合同事项
1.合同的主体双方是聘请单位和律师事务所
2.顾问律师的人员安排要合理,避免造成某些律师事务过多引起“顾而不问”的现象
3.双方要恰当选择律师的应聘方式
律师事务所指派应聘律师在实践中主要有
(1)联合应聘制(即数个律师所分别指派各自律师共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指名聘任制(律师先与聘方取得联系,然后由聘方到律师所指名选聘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3)共同服务制(应聘律师与聘方法务人员共同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
(4)特别代理制(聘用同一律师所数名律师,并由其中一名律师担任**律师,负责组织直辖市其他律师为聘方服务)
赵律师行事严谨、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处理过多起标的额巨大,案情复杂的商事纠纷。
1、交通事故:协助办理责任认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谈判、事故赔偿诉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辩护;
2、婚姻继承: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遗产继承、遗嘱起草及见证等;
3、劳动工伤事务:劳动人事案件的处理、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工伤纠纷的处理;
4、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及清理债权债务;
5、房产纠纷:全程陪同当事人买卖房屋、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预防风险,代理纠纷的处理。
6、刑事: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7、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签约;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协助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防范企业风险。在办理的各项法律业务中,高律师团队以专业的精神、敬业的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全心全意地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争取较大的合法利益。收费合理、方式灵活多样。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主任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施行已近19年,老百姓的消费内容、形式日趋多样,使得消法的保护凸显不足。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主任葛友山律师指出,消法在三方面明显不足,应进行修订,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不足一:新型纠纷不受保护
老百姓消费的一些新型领域被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比如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律师服务等,而这些领域近几年纠纷频生。
葛律师称,我国消法*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个定义比较模糊,没有明确保护的范围。
葛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家长状告某辅导班的案子,在该案中,家长本来在居住地附近的海淀区为孩子选了辅导班并预付了8000元。但上了几次课后,该教育机构就将办学点搬到了十几公里之外的其他区。家长向法院起诉,但较终该案并未以消费纠纷处理。
葛律师认为,像这样的教育性服务行为应该属于消费纠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完善:消费者的定义应扩大
葛律师建议,应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就是消费者。
应明确将房地产业、医师、会计师、律师、银行和保险公司、教育培训纠纷等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就是为了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实现交易公平和增进消费者福利。所以它的覆盖范围应该更大。
通过何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途径,但这些途径却难以较好地发挥作用。
**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很难实现。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没有强制力。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行政机关没有对消费纠纷行政裁决的权力,也只能通过调解解决。
*四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是消费者在消费前,一般不会与经营者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额的诉讼成本与繁冗的诉讼程序令消费者也是望而却步。
不足二:5种维权途径“不实用”
完善:成立小额索赔法庭
葛律师建议,在诉讼方面,首先是简化诉讼程序、降低成本、方便消费者诉讼,可以在基层法院设立小额索赔法庭。
针对大部分消费纠纷诉讼面广、标的金额小的实际情况。在小额索赔法庭中,可以实现一审终审、*任审判等特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针对一些诉讼标的较大、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的消费纠纷案件,可以对普通诉讼中的某些规定变更。
比如,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法院暂不预收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结时,再确定诉讼费用的分配。这样能够实现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达到案件审理的简便、*和经济。
不足三:公益诉讼难上加难
在**实践中,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举不胜举。
如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残书提起一元钱车资官司;2000年浙江大学几位教授联名对电信局提起响铃费官司;2001年山西段俊辉为“小浣熊”方便面爱心捐款提起一分钱官司等。
个人维权面临着成本高、程序复杂、时间长等困难。
完善:让公益性团体有诉权
葛律师建议,建立团体诉讼制度非常必要。
团体诉讼制度是规定一定领域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公益性团体,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制度。
团体诉讼原告胜诉判决,团体各成员可以引用。团体取得受害消费者受让的请求权,诉讼结束后将所得到的赔偿,扣除相关的费用后,交付给让与请求权的消费者。
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